購買二手房被拍賣 買家起訴解除合同
金山網訊 購買二手房,付了17萬購房款后,竟發現房子被法院拍賣,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協議,被告賈某夫婦返還買方購房款17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萬元。
據悉,原告許某,江西人,現已退休,2015年4月18日通過中介與被告賈某夫婦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購買其共有的位于鎮江新區平昌新城宜居苑的83平米房屋一套。按照協議約定,房屋總價為19萬元,許某先支付17萬元,剩余的2萬元房款留作房屋產權過戶的押金,過戶后全部結清;如有一方違約需向另一方支付總房款50%—100%作為違約金。協議簽訂當日,原告許某按約支付了17萬元購房款,被告賈某夫婦也將大部分鑰匙交付給原告。因當時該房屋沒有初始房產證,雙方未能辦理過戶手續。
許某原本以為,只要該房屋可以辦理初始房產證,賈某夫婦會及時通知他辦理過戶手續。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7年2月,許某家住平昌新城的一個親戚給他打電話,說這個房屋被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拍賣了。許某一聽,急忙趕到法院核實,果然房屋已經被法院執行拍賣。2月28日,許某一怒一下將賈某夫婦起訴,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賈某夫婦返還已得房款17萬元、支付違約金3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
被告賈某夫婦,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審理查明,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在執行被告賈某夫婦其他生效案件時,將二人名下的該房屋進行司法拍賣,2017年3月1日競拍成交。法院認為,本案中,因兩被告的原因,涉案房產被法院拍賣,致使原告無法取得該房產,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并按照協議約定主張違約金,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通訊員 鞠恩春 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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