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中院與稅務部門協作規范企業破產涉稅處理
金山網訊 為規范企業破產涉稅問題處理,提高破產處置工作效率,促進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日前,鎮江中院和市稅務局共同制定了《關于企業破產處置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該《意見》建立了企業破產處置稅務司法協作機制,包括聯席會議機制、企業破產風險聯動預警機制、數據共享協作機制、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對接機制。鎮江中院與市稅務局加強對破產企業、困境企業以及“僵尸企業”的監控和信息交換,共同加強對企業欠稅、欠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分析和預警。發現經營異常的,稅務部門可根據相關稅法采取合理措施強化監控管理。建立鎮江中院、市稅務局數據共享平臺,通過平臺實現破產企業涉稅處置等相關信息材料的共享、稅費征繳的協作等,稅務部門可通過數據共享平臺及時查詢破產企業涉稅信息,及時主張行使稅收優先權。鎮江中院可向市稅務局對破產處置財產定向詢價及查詢市稅務局采集的其他信息。
關于稅務部門在破產程序中稅收債權申報問題的處理,《意見》確定了破產信息告知制度,規定了申報主體及申報內容以及申報期限及逾期申報后果。
為切實解決企業破產處置過程中涉及非正常戶解除、開票難、重整信用修復等問題,債務人(納稅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無法進行納稅申報、影響企業破產處置的,《意見》規定管理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人非正常戶狀態。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后,對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清算期間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在非正常戶期間有納稅義務的,應及時至稅務機關處理。產生罰款及應補繳的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管理人進行補充債權申報。補充申報完成后,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解除其非正常戶認定。
關于重整企業納稅信用問題,《意見》明確了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稅務部門應充分運用銀行與稅務部門之間的信用應用機制,根據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企業履行納稅義務情況對企業進行納稅信用等級修復,并將修復結果向相關金融機構推送。企業重整后,應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參照“新設立企業”對企業納稅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
此外,該《意見》還對企業破產處置稅收優惠問題以及企業破產處置稅務核銷問題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常文金)
責任編輯:董禮
